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7

年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7〕199号

各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文件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7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近两年内获得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并已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国内合作(含军民结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是围绕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需要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企业关键技术开发、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浙政办发〔2004〕113号)和我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指向,有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本省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诚信度好,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资金使用合理,进展情况良好。

(四)申报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得向省级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同一类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资助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补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拟予财政补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根据项目大小、效益高低、投资额的多少、技术研发的难易等不同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直接投资额(研发费、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购买专利费和软件费等)的4-6%。

为集中财力支持投资效益好、显示度高的科技项目,对直接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补助。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2007年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明确列出已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直接投资额度。

(四)企业所在市、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和2007年1~6月的纳税情况证明(缺一不可)。

(五)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应附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内合作(含军民合作)项目应附合作协议(复印件);专利开发项目,应附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

以上材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2007年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连同上述有关材料一并报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5份、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

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各申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有关准备工作。请各地方科技、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并严格审核把关,统一上报。每个市、县(市)本级单位限报2项。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

联系人:省科技厅计划处 吕品义 电话:0571-87054010

财政厅企业处 陶兴富 电话:0571-87058420

附件:2007年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温州市科技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